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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4级新生户口迁入手续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15

                                 关于办理2014级新生户口迁入手续的通知
各学院、2014级新生:
    为做好新生户口迁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集体户籍管理遵循两大基本原则:
   (一)新生户口迁移采取自愿原则。新生入户指标当年有效,若自愿提出不再迁移户口的新生,日后不可
再办理其户籍迁入本校的手续。此类新生,填写附件一《自愿放弃户口迁入申请书》,交予学部、学院留存,同时,由学部、学院填写附件二《自愿放弃户口迁入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由各学部、学院指派负责学生户籍的老师于10月15日前交保卫处户籍室备案。
   (二)新生办理完集体户口,在读期间除退学外户籍不允许中途转出。
    二、拟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北京生源新生(集体户)和外地生源新生分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北京生源为集体户(集体户指新生考前户口落在本市其他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口)的硕士生、博士
生新生可将户口迁入本校,只需开学后向学院上交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登记卡》右上角需用铅笔注明学院、姓名、学号)即可。北京生源新生属家庭户的一律不再迁入学校且不填写《放弃转户申请书》,农村户口的北京生源新生需先来学校报到,再由招生就业处开具证明,本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农转非手续,不转入户口。
   (二)外地生源新生需凭入学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并将迁移证上交学院。办理手
续时需注意下列几点:
    1、《户口迁移证》上“迁往地址”一栏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院”。
    2、新生所持《户口迁移证》必须加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公章。包括:齐缝章、以下空白章、迁移证右下
角的迁出地派出所的公章。
    3、《户口迁移证》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码填写等相关信息必须齐全、准
确、清楚,如有涂改必须加盖当地公安机关公章。姓名、出生地、籍贯如有冷僻字的,请用铅笔标注汉语拼音方便修改。
    注:每个人的曾用名只能有一个。
    4、《户口迁移证》上籍贯、出生地必须写明直辖市、县(区)或省(自治区)、市(县)等,如果缺失
项目的必须回迁出地派出所修改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5、在《户口迁移证》正面右上角粘贴一寸白底免冠正面彩照(即标准身份证照)左上角用铅笔标注学院
、姓名、学号,背面粘贴裁剪下的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6、户口迁移证上信息如需标注均用铅笔注明,一旦使用圆珠笔或钢笔标注、涂改,必须加盖迁出地派出
所公章否则无效。户口迁移证上如果有增加或减少项目的也必须加盖迁出地派出所公章否则无效。
    7、如出现丢失《户口迁移证》的问题,需本人向保卫处户籍室递交书面申请(加盖所在学部、学院公章
),本人再到万寿寺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然后到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户口迁移证。
    三、《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以学部、学院为单位由负责户籍的老师统一归纳、整理、上交
,并且按照本校新生、市外及外校新生两大类以新生学号进行排序,分开整理出本、硕、博新生迁移材料。同时,由负责户籍的老师填写《新生户籍登记表》(见附件三)后,与迁移材料一起于10月15日前交到保卫处户籍室审核。
    注:《新生户籍登记表》电子版和学院联系人信息务必在现场审核前发送到
liuhengbei@bit.edu.cn否则现场无法办理审核工作。
    四、户口迁入学校的新生可自愿办理新二代身份证。按照北京市公安局规定,办理北京身份证必须需录入
指纹,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由于北京身份证需在新生落户完成之后方可办理,望新生在落户期间保管好原身份证,以免出现原身份证丢失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宜的情况。
    五、新生迁入户口工作,一方面,新生落户指标申请需要由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提供新生原始数据,上
报市高招办、市公安局审批后才能完成,上级部门对此均有规定的时限;另一方面,新生迁移材料要经过整理并逐个审核才能送交派出所落户,且派出所录入、制证均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该项工作没有完成之前,请各学部、学院不要安排新生在第一学期出境交流,对此请予谅解。


    中关村校区户籍办公室地址:保卫处综合服务大厅(延园餐厅对面),电话:68912816
    良乡校区户籍办公室 地址:行政楼综合服务大厅108办公室,电话:81384930

     

                                                                                  bat365官网登录入口保卫部(处)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