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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紧急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9-12-16
        根据《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的规定,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将上交财政。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为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最后一笔到款的。请相关项目组尽快执行项目预算资金,2009年12月31日仍有结余资金的将被财政收缴。
   财务处     
2009-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