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紧急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0-10-27
财务处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的教育及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财务处决定28日下午停止办公半天,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财务处
201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