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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3-18

国务院于20101220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并将于201121日起实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据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保证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平稳、顺畅衔接,现就发票加盖印章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12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再有效。对于此前未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尽快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2010年第17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刻制并使用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和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位老师在索取相关发票时,注意是否按上述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自201141日起,财务处将只接受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原始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财务处

2011316